近日,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,以被告鲁某在案前死亡为由,裁定驳回原告上海某保险公司的起诉。
上海某保险公司诉称:鲁某通过网络投融资平台向陈某等27人共借款20万元,借款、还款方式均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,借款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当日支付至鲁某账户。鲁某在上海某保险公司处就上述借款均投保了个人借款保证保险,约定被保险人为上述借款的出借人,被保险人还款到期日未能得到本息清偿由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207598.24元。借款到期后,鲁某未归还上述借款本息,上海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207598.24元。理赔后,鲁某至今未向上海某保险公司偿还理赔款。
经法院审理查明:被告鲁某于2019年7月在案件受理前已经死亡,并于当月注销户口。
法院认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,原告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。经查明被告鲁某在案件受理前已死亡,其民事诉讼权利已随之终止,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,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定。